股权激励落地方案(1):非上市国有企业股权激励之员工持股

发表日期 2021-03-31 14:43:56    浏览次数 :

一、非上市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主要路径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意见明确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从多年来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尝试和探索过程,以及政策制度文件的出台背景及延续分析,非上市国有企业进行员工持股主要有两条路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两条路径的实施均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其中,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核心指导文件为《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导文件有核心文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补充文件《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等。非上市国有企业可结合自身条件,针对性的选择合适的路径开展员工持股。

二、员工持股实施要求及条件分析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VS 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

事项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
企业类型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
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企业条件 ①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②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③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且同时满足:
①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②对于特定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③对于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开展方式 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 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
激励对象 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定价 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主要以货币出资。 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持股方式 个人名义直接持股或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持股比例 ①总量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
②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③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①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
②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
③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④保持国有控股地位不变。
退出 ①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②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③持股员工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①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②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股权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③因公调离企业,股权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三、操作注意事项

1、主要操作环节

  • 试点资格的获取:

根据“133号文”及各省市出台的员工持股细则,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需取得试点资格,试点企业的名单由省级以上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确定,部分地区还需要报送人民政府同意。而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无需取得试点资格,按照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即可。

  • 方案的制定:

无论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还是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均需由相关责任人制定实施方案。

  • 审计与评估:

133号文明确规定“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4号文同样规定“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 履行职工民主程序: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对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意见和建议。

  • 审批层次及程序: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在取得试点资格后,无需再履行额外的外部审批程序。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对审批单位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相关材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批准;中央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相关材料报中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地方国有企业相关材料,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同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 风险评估:

按照133号文及《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对实施员工持股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并按规定报备。 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事项无明确规定是否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实际操作中还需跟相关审核单位沟通确认。

  • 合法合规性审核:

针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虽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但一般均会聘请律所对员工持股方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具体还需跟当地国资委沟通,以明确其要求。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4号文明确规定审核单位必要时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部分具体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 内部决策: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其中,4号文还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

  • 审批备案:

按照133号文规定,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按照4号文规定,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 其他程序的确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的规定,国有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除特定情形之外均需进场交易。关于非上市国有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实施员工持股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存在争议,部分地区如上海国资委支持不进场交易,但部分地区规定并不明确,具体操作过程还需与当地国资委进行沟通。

2、持股方式的选择

  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方式均适用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但从公司决策效率、股权结构稳定性、维持激励效果等角度看,间接持股方式均优于直接持股方式。

  间接持股方式中,作为持股平台的选择对象,从税负角度分析,合伙制企业与资产管理计划优于公司制企业;从员工激励人数分析,资产管理计划优于合伙制企业。但由于资管计划中产品的特殊性,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初始金额有明确要求,通过资管计划,员工持股自然人投资额度至少要达到100万元,这对于使用资管计划带来了较大的约束性。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税负、激励人数、投资门槛等因素,无特殊约束条件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属最佳选择,可通过嵌套模式设计打破员工激励人数的限制。实际操作中,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持股平台的具体设计较为灵活,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综合选择。

四、主要政策法规

  作为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方式之一,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较多地区出台政策支持满足条件的省属、市属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试点,可纳入试点的企业范围呈现放宽趋势。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政策法规(含山东)

时间 政策法规 主要内容
2008年9月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该文件对职工持股企业范围、持股形式、新设职工持股公司经营内容等作了明确要求。
2009年3月 《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 该文件对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如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等。
2014年3月 《关于在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该文件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企业改制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同步引入员工持股。
2015年8月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该文件指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
2015年9月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该文件延续22号文精神,明确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并对试点企业类型和持股人员进行了指导。
2016年3月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鲁办发〔2016〕10号) 该文件对可开展员工持股的省属国有企业范围、持股员工进行了指导。
2016年8月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该意见主要指导部分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进行试点,对试点企业条件、操作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引入员工持股可参照执行。
2016年12月 《关于印发<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国资〔2016〕4号) 该文件对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作出指导。在国家《试点意见》基础上,结合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鲁办发﹝2016﹞10号)进行了适当放宽: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试点的基础上,对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允许纳入试点;鼓励省属国有企业新上项目、新设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2018年9月 《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 该文件明确支出:关于员工持股,坚持立足增量、不动存量、同股同价、现金入股、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试点企业数量不受《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规定的数量限制;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2019年4月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国发〔2019〕9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批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支持所出资企业依法合规采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分红权、员工持股以及其他方式开展股权激励。
2019年10月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 该文件明确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应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稳慎开展。
2020年5月 《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 该文件明确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主要政策法规

时间 政策法规 主要内容
2010年10月 《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 该文件对分红权激励(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试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2016年2月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该文件对国有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实施条件、要求、激励方案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为核心政策文件。
2016年10月 《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 该文件明确优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布局和中央企业“十三五”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管理人员。
2018年9月 《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 该文件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

(撰稿人:Xueqing_S)